一名华人洗衣工如何改变了美国民权法律

1886 年,美国最高法院就一件看似地方性的小案作出判决,这起名为 Yick Wo v. Hopkins(连同 Wo Lee v. Hopkins 一并审理)的案件,成为美国宪法平等保护原则在实践中的关键节点。

在旧金山的华人社区,Yick Wo(益和)是一名华裔移民,从 1861 年移居加州,在当地经营洗衣店长达 22 年。根据记录,他的洗衣店拥有消防检查许可与卫生检查合格证。1880 年,旧金山市议会通过一项条例(Order No. 156),规定在木结构建筑中经营洗衣店必须先取得董事会(Board of Supervisors)的许可;只有那些在砖或石结构建筑中的洗衣店被排除在申请许可的要求之外。

根据案卷记载,当时旧金山大约有 320 家洗衣店位于木结构建筑,其中超过 200 家归华人业主所有。华人洗衣店向市府提出续期许可申请时,几乎全部遭到拒绝(其中仅有极少数例外);而白人申请者(在同样条件下)几乎全都获批。

益和在 1885 年 6 月申请续牌被拒。到 10 月,他原本的许可到期后便被要求停止营业,但他拒绝停业,因而被罚款 10 美元;未缴罚款者则要以每日 1 美元的方式在县监狱服刑。益和遂向加州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主张他的拘押与判罚应属非法。

在下级法院阶段,加州最高法院与联邦地区法院均维持原判,认为条例虽严格,但在法律文本上并无种族歧视之意。益和与 Wo Lee 将案子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在 1886 年 5 月 10 日作出一致判决,由大法官 Thomas Stanley Matthews 撰写意见,认为旧金山条例在“执行方式”上存在歧视性差别待遇,违反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法院指出,即便某法律在文字上不含歧视,但如果政府机关以偏见方式行使许可权,即“用带有偏见之手进行差别施行”,也构成违宪。法院进一步强调,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适用于“在其管辖区内的所有人”(persons),而不仅仅是美国公民,因此移民也受其保护。

在判决中,最高法院对市议条例的性质进行了重新解读:该条例并未真正限定许可必须基于公共安全或消防考量,而是赋予主管机关几乎“任意”的权力,可以不问理由拒绝许可;这样的权力缺乏法律上的约束与责任机制,容易成为差别对待的工具。法院认为,将同样条件下的申请者分为两类,仅依据对方是否为华人予以不同处理,其背后的动因不可忽视。法院最终判令下级法院撤销对益和与 Wo Lee 的定罪,要求释放他们。

在判决之后,Yick Wo v. Hopkins 成为美国法学界与法院在推动反歧视法律中的标志性先例。它确立了“形式中立法律 + 歧视性执行 = 违宪”的原则,被后世多次援用于涉及种族、国籍、性别、移民身份之类的诉讼。该案还在后来与“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的宪法审查标准演进中被反复引用,成为判断行政或立法是否存在隐性歧视意图的一条重要参照。

从更宏观的历史视角看,尽管 Yick Wo 判例保护的是地方许可制度中的少数族裔权利,但它的意义延伸至美国移民政策与少数群体宪法保障领域。20 世纪以来,移民法、驱逐程序、拘留制度、边境执法政策经常面临宪法诉求。许多案件中,法律文本虽然未明确针对移民,但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对非公民产生更为严厉影响。在这些诉讼中,Yick Wo 的原则经常被律师与权益组织作为历史依据提出:即政府在行使许可、执法或政策执行权力时,必须避免对移民或少数族裔产生不成比例、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Yick Wo v. Hopkins 的价值不局限于 19 世纪旧金山的洗衣店纠纷,它为后来美国在宪法平等保护、种族与移民权利等领域的司法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基点和历史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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